Capital Markets Elite Group 並未根據美國法律註冊為證券經紀交易商。根據美國證券法,Capital Markets Elite Group不得接受其認為是被Capital Markets Elite Group 「招攬 」的 「美國人士 」的客戶。Capital Markets Elite Group 採取一定的保障措施,以確保不會接受任何根據美國證券法被認為是 Capital Markets Elite Group 所招攬的「美國人士」作為客戶。
為此目的,「美國人士 」的含義如下。為了讓可能是「美國人」的人在 Capital Markets Elite Group 開立帳戶,此人必須在此連結提供的表格中填寫「美國人身份證明」。該認證要求潛在的美國人士證明該潛在客戶EITHER不是美國人士或未被Capital Markets Elite Group招攬。
在任何情況下,Capital Markets Elite Group 的客戶將不受適用於在美國註冊的經紀交易商的美國法律、法規和監管架構的保護,且他們不應期望此類保護適用。
美國人」的定義
1.「美國人 」是指:
-
- 任何居住在美國的自然人;
- 根據美國法律組織或成立的任何合夥企業或公司;
- 任何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均為美國人的遺產;
- 受託人為美國人的任何信託;
- 外國實體位於美國的任何機構或分支;
- 交易商或其他受託人為美國人的利益或帳戶所持有的任何非全權帳戶或類似帳戶(遺產或信託除外);
- 由交易商或其他在美國組織、註冊或(若為個人)居住的受託人持有的任何全權委託帳戶或類似帳戶(遺產或信託除外);以及
- 任何合夥人或公司,如果:
- 根據任何外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組織或成立;且
- 由美國人成立,主要目的為投資於未依 1933 年美國證券法註冊之證券,除非該公司是由非自然人、遺產或信託之認可投資人(定義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第 501(a) 條)組織或註冊成立,且為其所有。
2.下列人士並非「美國人」:
-
- 交易商或其他專業受託人為非美國人士的利益或帳戶所持有的任何全權委託帳戶或類似帳戶(遺產或信託除外),該交易商或其他專業受託人在美國組織、註冊或(若為個人)居住;
- 在下列情況下,擔任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任何專業受託人為美國人的任何遺產:
- 非美國人的遺產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對遺產資產擁有單獨或共同的投資酌情權;且
- 遺產受外國法律管轄;
- 任何專業受託人為美國人的信託,若非美國人的受託人對於信託資產擁有單獨或共同的投資酌情權,且該信託的受益人(若該信託為可撤銷信託,則財產授予人)均非美國人;
- 依據美國以外國家之法律及該國之慣例與文件所設立及管理之員工福利計劃;
- 美國人在美國境外的任何機構或分支,如果:
- 代理機構或分支機構因有效的商業理由而運作;且
- 該代理機構或分支機構從事保險或銀行業務,並受所在司法管轄區的實質保險或銀行監管。